專利許可程序的法定期限

來源: 知產百科
2020-07-14 16: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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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專利權本身就具有獨占權,因此專利實施許可是實現專利權價值的最主要途徑之一。而專利許可的過程往往涉及許可備案、強制許可及其起訴等期限。

專利權轉讓

1、許可備案期限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4條第2款。

2、強制許可期限

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48條。

3、強制許可起訴期限

對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8條。

4、許可使用費裁決期限

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1款。

拓展閱讀

1、專利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

2、專利權轉讓合同登記備案程序和要求

3、申請專利權轉讓是否必須通過專利代理機構?

4、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轉讓何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