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專利權本身就具有獨占權,因此專利實施許可是實現專利權價值的最主要途徑之一。而專利許可的過程往往涉及許可備案、強制許可及其起訴等期限。

1、許可備案期限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4條第2款。
2、強制許可期限
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48條。
3、強制許可起訴期限
對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8條。
4、許可使用費裁決期限
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1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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