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內容及其保護與限制

來源: 知產百科
2019-10-25 08: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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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銷售的專有權。那么,專利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專利權的內容

實質上,專利權的內容包括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兩大方面。

一、專利權人的權利:指專利權人作為權利人依法應該享有的權利,是國家依法授予專利權人對享有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所擁有的壟斷性權利。包括:

1、人身權

(1)標記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的在其專利產品或該產品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權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2)署名權: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在專利申請文件和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署名權是與發明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人格權,只能由發明人或設計人享有,不可轉讓和繼承)

2、財產權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梢?,專利權人的財產權主要有以下:

(1)制造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獨占地制造專利產品,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制造相同或相似專利產品的壟斷權。

制造專利產品:主要指為生產經營目的而進行批量制造專利產品,為了贏利。

實踐中判斷相同或相似產品主要是依據專利申請文件中的專利說明書和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標準。

①、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是指所制造的產品就是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產品。

②、專利產品相似的產品:是指與專利產品主要技術特征實質上相近的類似產品。

(2)使用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的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及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專有權。

包括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使用和對專利方法的使用。不管是使用一次,還是多次,不管是使用了其某一種或幾種用途,只要客觀上使用了,就算是使用專利產品,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論采用何種方式使用,都應該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注意,這里的產品應該是指第一次銷售前的產品。

應當注意的是,在任何情況下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均不構成專利侵權,因為專利法第11條第2款只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3)許諾銷售權:是專利權人在實際銷售之前,明確表示愿意出售具有權利要求書所述技術特征的專利產品以及禁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的權利。

(4)銷售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的獨自銷售專利產品或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專利產品的權利。

這里的銷售是指專利產品的所有權的第一次轉移。專利產品的所有權第一次轉移后,他人再經銷專利產品的行為無需經專利權人同意,也不構成侵權。

(5)進口權: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利權人享有自己進口或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為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使用等生產經營目的進口其專利產品或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權利。內容包括三方面:

①、專利權人可以自己進口專利產品;

②、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進口專利產品;

③、進口權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6)轉讓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的將自己的專利所有權依法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轉讓必須注意兩點:

①、中國單位或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②、必須以書面形式轉讓。

(7)、許可權:是指專利權人享有的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權利。

種類:①、普通實施許可;②、獨家實施許可;③、獨占實施許可;④、交叉實施許可和分售實施許可。

二、專利權人的義務

1、交納專利年費。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2、不得濫用專利權。指專利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行使權利,不得向受讓人提出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的交易條件、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泄露屬于國家秘密的專利(主要指軍工技術,如導彈技術、雷達技術)等。

3、依照國家需要推廣應用專利。權利人有義務按照國家需要,推廣應用專利,允許指定單位實施起專利。關于我國此項規定,有學者認為具有不合理性,在世界各國的專利法中沒有這項規定,因此,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為了與國際接軌,此項規定正在逐步取消。

4、對職務發明創造人給予獎勵。

說完專利權的內容,接著說專利權的限制。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專利權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要在多方面受到限制。包括專利權的時間限制,以及專利權實施中的限制。

1、首次銷售:體現在第63條第1款第1項。也叫權利用盡或權利耗盡。是指專利權人自己制造或者許可他人制造的專利產品上市經過首次銷售后,專利權人對這些特定產品不再享有任何意義上的支配權,購買者對這些產品的再轉讓或者使用都與專利權人無關。

2、善意侵權:體現在第63條第2款。是指在不知情的狀態下銷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可不承擔侵權責任。

3、先行實施:體現在第63條第1款第2項。是指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開始制造與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或者使用與專利技術相同的技術,或者已經制作好制造、使用的準備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該項技術。

注意:這里的先行實施是指在申請日前尚處于秘密狀態的先行實施,否則,專利權就不可能取得。

4、臨時過境:體現在第63條第1款第3項。當交通工具臨時通過一國領域時,為交通工具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設備或裝置中使用有關專利技術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規定源于《巴黎公約》。

5、非贏利性實施:第63條第1款第4項。非贏利性實施專利技術的行為不被視為侵犯專利權。

以上就是關于專利權的內容及其保護與限制的知識整合。另提醒,專利權僅在該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管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