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關于專利權轉讓合同備案的程序和要求,不同地區的知識產權局具體要求或有細微差別。下面以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辦理備案登記的程序及要求為例進行說明:
(一)辦理備案流程
1、填報合同備案申請表或者合同備案變更申請表;
2、將專利權轉讓合同電子版在網上提交或將合同副本紙件送到北京市知識產權局;
3、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受理備案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形式及時將備案申請表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法律狀態。對符合要求的專利合同進行備案,并出具準予備案證明;
4、當事人到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合同備案申請表或者合同備案變更申請表紙件(簽字蓋章)及合同副本紙件(已提交的除外),領取備案證明;
5、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不符合要求的,向當事人發出不予備案的通知。
(二)需要提交的資料
備案申請表、合同副本、專利證書或者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讓與人身份證明、其他文件。
(三)不予備案的情況
1、專利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
2、未經共同專利權人或申請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與他人定力專利合同的;
3、同一專利合同重復申請備案的;
4、專利合同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限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