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在實審期間將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它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或者存在各種缺陷的,將通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逾期不答復的,申請被視為撤回,經多次答復申請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駁回。而所謂的專利實質審查的生效,含義有以下幾點:
1、說明專利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并且已經進入第二階段,即,實質審查階段;
2、對于發明專利申請,專利局會下發至少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答復;
3、如果專利局認為專利申請符合授權條件,則實質審查階段結束,專利局會發文件通知你進行授權登記。
從法律狀態來看,專利申請很可能還處于實質審查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