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是產品的式樣,強調的是產品的外觀,受專利法保護的也是產品的外表(即外觀設計),其保護范圍以圖片或相片所反映的內容為限。

對于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斷來說,依據專利法第59條第2款、《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解釋》第8-11條的規定可以總結出以下判斷步驟:一是明確外觀專利的保護范圍;二是判斷被訴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種類是否相同或相近;三是運用“整體觀察”與“綜合判斷”原則判斷侵權與否。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步中,要根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表示在圖片或照片中的信息來明確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第二步中,要以一般消費者的視角來判斷種類相同或近似的問題。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否則,即構成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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