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是創造者,每個人都可以通過自媒體平臺發聲。每天都會有大量的作品在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平臺上傳播,不僅普通網友熱衷于在朋友圈、微博、QQ里隨時轉發有意思的文章或段子,相當多的自媒體、機構媒體、企業運營的訂閱號和微博也都在每天推送大量未標明出處、未獲版權所有者許可的文字、圖片及視頻內容,甚至有的作品還被改頭換面冒稱原創。那么,微信公眾號擅自轉載他人文章是否構成侵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但作者做出禁止性聲明的除外。對于作者去世超過50年的作品,也不涉及作者許可和支付報酬問題。
另外,對于合理使用還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1)僅限于已經發表的作品;
(2)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3)應當注明作品名稱、作者姓名;
(4)不能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如果微信公眾號轉載的作品非“合理使用”,亦非超過50年保護期的作品,就應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并協商是否支付使用費用。
按照現行法律規范,對于微信公眾號未經授權轉載的文章,其中清楚標明了作者及出處的,雖然沒有侵犯其署名權,但仍然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不僅沒有標注作者出處,甚至改頭換面冒稱原創的,那么既侵犯了相關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著作權財產權利,也侵犯了相關的署名權等精神權利。
總之,如果不屬于合理使用,擅自轉發他人的作品屬于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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