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是一種對已有版權作品進行再加工的行為,原著作權人享有翻譯權(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經過取得授權翻譯出來的作品,屬于演繹作品,翻譯者對其翻譯的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其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損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權。
翻譯權是著作權人享有的專有權利,因此,在對一作品進行翻譯時,應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有如下三種情況除外:
1、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即出于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的目的,翻譯他人已發表的作品,以及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2、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3、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另,依據《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在一定條件下,對外國人的作品,可由政府強制許可翻譯,無需征得外國著作權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