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接權作為一項保護作品傳播與智力勞動成果的權利,與狹義著作權一樣都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包括在廣義的著作權里。鄰接權是傳播者在傳播作品過程中依法產生的對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與著作權(狹義)相關和相鄰的權利,兩者關系密切,但又存在以下區別:

1、保護對象不同
著作權保護的是作品創作過程中的智力創造成果;鄰接權保護的是作品傳播過程中的智力創造成果。
2、保護原則不同
著作權的取得通常采用自動保護原則,作品一旦完成就自動取得著作權,無需履行任何手續;鄰接權的取得以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為根本前提,權利行使須以不損害原作品為基本條件。
3、保護期限不同
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鄰接權的保護期各有不同,比如表演者權中,表演者人身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表演者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錄音錄像制品制作者權的保護期為50年,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者權的保護期為50年。
此外,兩者在權利主體、權利內容、權利的獲得方式等方面也存在明顯的區別。
注:著作權通常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指各類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也稱為文學藝術產權,保護的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廣義的著作權則除了狹義的著作權外,還包括藝術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節目制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稱“鄰接權”或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