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的起點是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但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民眾的創造熱情和創新能力也越發顯耀,隨之而來,民眾的創作成果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這一問題經常發生。那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通常認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應該滿足三個條件:
1、具有獨創性
獨創性要求該智力表達系作者獨立創作,作品在客觀表現形式上,至少應與公有領域的相關作品存在些許程度的差異。所以,獨創性是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基礎和根本動力,是作品的根本屬性。
2、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
即可以以某種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加以復制,被人感知。復制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制等。
3、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
著作權法只保護具有特定內容的作品,著作權法上的作品除了應滿足獨創性要求外,還必須是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作品,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