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屬于無形財產權。隨著版權的商業價值日益凸顯,在版權領域的各類糾紛也越來越多,可以說版權登記的作用日益顯著。那么,哪些作品可申請版權登記?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4)、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5)、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7)、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8)、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10)、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12)、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