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權領域中,為作品的產生提供了物質、技術幫助的參與者并不一定都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唯有對作品的產生貢獻了實質作用的參與者才可能成為作品的創作者,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若對作品的產生貢獻了實質作用的參與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時,該作品即稱之為合作作品。
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公民合作開發的軟件,除另有協議外,其軟件著作權由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

這種軟件著作權的行使往往按照事前簽訂的書面協議進行,如無書面協議,則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可以分割使用,另一種則不可分割使用。
對于前者比較容易處理,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不得擴展到合作對方開發的部分和合作開發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對于后者比較麻煩,最好合作各方協商一致規定各方如何行使著作權。如各方不能協商一致,那么任何一方在沒有正常理由的情況下不得阻止其他方行使該軟件著作權,但轉讓權除外。這時所取得的收益應合理分配合作開發各方。
法律雖然規定了上述歸屬原則,但是操作起來并不容易,特別是如何合理分配收益往往引起糾紛,所以事前簽訂協議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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