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網絡侵權中的避風港原則

來源: 知產百科
2020-01-04 15: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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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風港原則”源于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時被告知侵權,其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會被視為侵權。

該原則現被廣泛應用于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互聯網產品。

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延伸了“避風港原則”,規定當網絡服務提供商事先沒辦法知情內容提供者的內容侵權,且沒有從中獲利,在接到侵權投訴后及時配合刪除的情況下,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以平臺頭條號舉例,假如你是一位內容創作者,在注冊頭條號時,你會簽訂一份注冊協議,該協議規定“你對自己上傳的內容負法律責任,不得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等”。而當你的內容通過平臺審核,但被其他平臺發現侵權并投訴后,頭條號等平臺只要及時配合刪除,在法律上就不算侵權。

根據避風港原則,頭條號等平臺只是網絡服務提供商,事先并不知道自媒體作者的內容是否侵權(除非內容存在一定知名度及明顯水印),平臺也沒有直接參與內容收益,一旦被訴侵權,侵權的人其實是上傳內容的作者,平臺存在的是審核機制問題,需要做的是通過刪除內容、封掉作者賬號及道歉等。

避風港原則經典案例

避風港原則經典案例

2016年,騰訊起訴今日頭條未經其許可便向公眾提供侵權作品《籃球產業陷入利益博弈泥潭姚明與籃協撕破臉》,侵害了騰訊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今日頭條立即停止該案作品的在線傳播,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及合理開支2000元。

經審,法院依據“避風港原則”認為今日頭條提供的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且接到騰訊投訴后刪除了相關文章,侵害騰訊信息網絡傳播權理由不成立,依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