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區別

來源: 知產百科
2020-01-06 16: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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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職務發明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具體地說,以下幾種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單位所有。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區別

1、發明人或設計人在本質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例如:發明人的本職工作是無線電研究,他在工作中發明了一種新的無線電器件,這項發明就是職務發明。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雖然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本質工作無關,但是屬于在執行本單位分配的專門任務的完成的發明創造。例如:發明人的本職工作是無線電研究,單位臨時派他去開發一款人臉識別應用,他做出的有關發明創造也是職務發明創造。

3、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這里講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4、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而非職務發明創造也稱自由發明,是指公民在沒有主要利用所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并且與在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范圍無關的情況下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發明人或設計人本人。個人擅自將職務發明創造充作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或單位研制、侵奪發明人或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都是違反專利法的行為,應依法受到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

應當指出的是,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的劃分,不取決于發明創造所用的時間是工作時間還是業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