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審查員對其進行審查后,通常以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形式,將審查意見和傾向性結論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通知書指定的答復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陳述意見,通常還包括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那么,如何答復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和針對發明專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意見陳述是發明專利實質審查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審查意見通知書指出發明專利存在的問題,意見陳述書應當有針對性的陳述。
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意見陳述書應當避免僅引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法律規定、而缺少針對性的答復意見。
申請人在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首先要核實其中引用的對比文件,在此過程中找出存疑點,在質疑對比文件的事實認定、公知常識認定、對比文件的結合啟示時,要從技術領域、技術方案、技術問題以及技術效果等角度結合實際案情在意見陳述書中進行有理有據地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