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費用減緩條件

來源: 知產百科
2019-11-26 17: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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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的規定,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手續,繳納各種專利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按規定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費用減緩請求。

專利申請費用減緩條件

可以請求減繳下列專利收費:

1、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2、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3、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4、復審費。

請求減緩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萬元)的個人;

2、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的企業;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請求費用減緩應辦理的手續:

1、填寫表格

填寫《費用減緩請求書》。該表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表格,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獲得。表格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必要時應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2、注明經濟狀況

申請人為一個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寫明年收入;申請人為多個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寫明每一個申請人的年收入。

申請人為一個單位,除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寫明經濟狀況外,還必須提交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申請人為一個單位與個人共同申請,請求費用減緩時,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寫明年收入,單位必須提交所在地方的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3、提交文件

將文件交至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處。經國家專利局審查后,會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

需要提醒的,若申請人于申請時提交的費用減緩請求不符合規定,導致專利局做出不予減緩的決定,則申請人必須全額繳納申請費。即使申請人于申請費繳納期限內,再次提出費用減緩請求并經審查合格,申請費也不能減緩,只能減緩以后的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