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授予程序

來源: 知產百科
2020-06-16 16:40:51
11597人看過

依據《專利法》第39條和第40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經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載明專利局決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最后授權文本的情況及專利權人的名稱和姓名,同時發出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說明辦理登記手續的程序和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及應繳納的費用。

專利權的授予程序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4條,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申請人按期辦理登記手續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授予專利權,頒發專利證書,并予以公告。

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登記手續,專利局會發出視為放棄專利權的通知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請人有正當理由或因不可抗拒事由未能履行登記手續,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的規定,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恢復專利權的手續。

相關法條規則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拓展閱讀

1、專利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

2、專利權的地域性指的是什么?

3、辦理專利權恢復請求的期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