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無效是經第三人申請、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對已授予的專利作出無效的決定。專利權被授予后,如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任何人和單位均可依專利復審程序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利權無效。那么,專利無效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即導致專利權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主題不符合專利授予條件,包括:發明、實用新型的主題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的主題不具備新穎性或者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專利申請中的不合法情形:說明書沒有充分公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超出規定的范圍;專利權的主題不符合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定義;同時申請的協商授權原則;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不清楚、不簡明或者缺少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包括: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學發現等法律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重復授權的情形: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即一個發明創造只向一個人(最先申請的人)授予專利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出現上述情形不能取得專利權,已經取得專利權的,可以宣告其無效。
除了以上情形,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不明晰、不短小精悍;專利公開的信息非常少;權利要求書沒有說明書以依據;請求的專利超越規則的維護規模都會引起“無效宣告程序”,而且被部分無效的可能較大。
案例:
今年1月10日華為就名稱為“移動通信”的97181963.7號發明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相關證據;1月29日中興也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該發明專利的無效宣告以及相關證據。
經復審,合議組宣告97181963.7號發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該判決也意味著華為、中興等移動終端避免了向該“移動通信”交專利費,同時也有效地避免了專利訴訟。那么究竟是什么專利讓華為和中興同時提起無效宣告呢?專利權無效又是什么?
專利號為97181963.7的“移動通信”是原屬于諾基亞流動電話有限公司,后變更為核心無線許可有限公司的一項保護范圍含移動終端所涉及的無限接口、信號數據處理技術的專利。其優先權日為1997年01月02日,按照發明專利20年的保護期限來算,2017年1月1日其專利就已到期。
在華為、中興的無效申告中,無效理由為其專利書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導致權力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無法實現。按照《專利法》第26條第3款中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若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實施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則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
在本案中,一方面華為、中興利用專利權無效為移動終端規避了訴訟風險,另一方面也說明專利申請從一開始就應注重申請專利的技術創新,以及撰寫說明書對專利表述的專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