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申請后,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及申請人的考量,往往需要作出修改或放棄的選擇。那么,提交了專利申請可以撤回嗎?
授予專利權之前,申請人隨時可以主動要求撤回其專利申請。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提交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并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撤回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撤回專利申請的手續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并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撤回專利申請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專利代理機構和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撤回專利申請不得附有任何條件。
撤回專利申請聲明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撤回專利申請的生效日為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對于已經公布的發明專利申請,還應當在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撤銷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但在申請權非真正擁有人惡意撤回專利申請后,申請權真正擁有人 (應當提交生效的法律文書來證明) 可要求撤銷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申請進入公布準備后提出的,申請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審查程序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