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專利申請實行先申請原則,即當有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主體申請專利時,在各份申請都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專利權將被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因此,在不同日期申請專利的,以申請日作為判斷申請先后的標準。那么,專利的申請日怎么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8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由于申請人提交文件方式的不同,申請日的確定形式也有一定的差別。當申請人是親自到專利局遞交文件時,以專利局收到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時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但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天氣、運輸等原因,往往會出現郵戳模糊不清,無法或難以辨認的情形。當出現這種情況時,專利局會告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交申請文件在郵局寄出的確切日期證據的,以寄出文件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時,一般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
對于一項專利來說,其申請日尤為重要,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在我國,對于專利的審核,采取“絕對新穎性”的評判標準,因而,專利申請日的確定,將會在客觀上決定一項專利是否符合“絕對新穎性”的評判標準;2、專利被審核通過后,對于專利權的保護期間也要從申請日開始起算。因而,不難看出,專利申請日的確定對于專利申請人能否獲得專利以及被授予專利后對權利的保護密切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