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針對他人已經提出的撤三申請,商標持有人可列決出近三年對該商標的使用證據材料。那么,有效的注冊商標使用證據包括哪些?
經過對《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的解讀,有效的注冊商標使用證據可從生產經營活動過程的以下四個方面予以收集:
1、生產環節:提供商品的外包裝、商品說明書、產品合格證、質???、質檢單、入庫單等;
2、銷售環節:銷售涉及的合同、發票、報關單據、轉款憑證、出貨單、運輸工具等;
3、廣告、宣傳環節:產品廣告宣傳,產品的戶外、網絡、報紙雜志、宣傳冊、展會、電視、車身廣告、新聞發布會、活動冠名、公益捐贈等資料;
4、其他:體現商標及產品的企業榮譽證書、新聞報道、內部資料、體系證書等。
總而言之,商標使用證據在相關證據材料中的顯示方式視不同的案件情況而定,但應盡可能顯現商標標識,并將所有的使用證據串聯,能夠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從而充分體現商標的“公開、真實、規范的商業使用”,繼而得以維持注冊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