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商業市場競爭激烈,擁有一個新穎、個性的商標,使自身品牌在眾多商家中脫穎而出,是很多企業的一項重要營銷策略。于是,就出現用“叫了個雞”、“鮮明旗幟”、“臭榴芒”、“白富美”等標志來申請商標,但最后經商標局審查有違商標法不予注冊。那么,哪些圖形和文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因此,在申請注冊商標時,要多了解《商標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充分發揮想象力和創造力,設計出獨特且有意義的“好商標”,為企業的經營發展打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