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證明商標只能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申請注冊,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例如:“佛山陶瓷”的注冊人是“佛山市陶瓷行業協會”、“紹興黃酒”的注冊人是“紹興市黃酒協會”。因此,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某個經營者,是用于證明商品或者服務出自某原產地或者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

申請注冊證明商標比申請注冊普通商標的程序和手續復雜,申請人除提交普通商標申請注冊的手續外,還需要提交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具體包括:
1、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宗旨;
2、該證明商標證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質;
3、使用該哲寧商標的條件;
4、使用該哲寧商標的手續;
5、使用該哲寧商標的權利、義務;
6、使用人違反該使用管理規則應承擔的責任;
7、注冊人對使用該證明商標商品的檢驗監督制度。
另外,還必須附送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以及地理標志所標示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指定注冊的商品的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及其商品生產地域范圍的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申請人所具有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證明商標一經注冊,凡符合該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注冊人所規定的手續后,均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必須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如果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該商標注冊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