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一致。

上述規定所指的身份證明文件,即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是依法登記并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律文書,如企業的《營業執照》、自然人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事業單位的批準文件,或者社會團體依法登記的登記證。
1、申請人為國內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辦學許可證、期刊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件不能作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2、申請人為國內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護照、戶籍證明等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以及提交《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復印件。
3、申請人為港澳臺自然人且自行辦理的,應當提交通行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國外自然人且自行辦理的,應當提交護照復印件及公安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內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居留許可》或《外國人居留證》。
4、申請人為港澳臺或國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按照對等原則,不受理此類申請人的申請業務,建議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