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作為企業的一種財產權,很多企業為了使商標獲得現實或可得的利益,擴大自身知名度和銷售范圍,都會將其擁有的商標通過使用許可的方式,把商標授權給人他人使用。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使用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另外,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雙方必須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報商標局備案;
2、許可人必須是該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權人;
3、被許可人必須具有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主體資格;
4、許可人允許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范圍以其被核定使用商品為限;
5、商標使用許可中,如果許可人使用國家規定必須注冊的商標,被許可人應當附送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可生產相應商品的證明文件;
6、許可人應保證被許可人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權;
7、許可人不得自行將注冊商標轉讓給第三者,不得申請商標注銷;
8、許可人就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9、許可人必須保證與許可人商品質量一致,且未經許可人許可不得與第三人訂立再許可合同;
10、被許可人按合同約定向許可人繳納許可費用。
企業在與他人簽訂商標許可合同時,必須要確保許可方擁有完整的許可或授權的權利,做到謹慎審查的義務,不然很有可能會被權利人盯上,并且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