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商標分類表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一共有45個類別,每一個類別底下又劃分小組。像第11類商標底下,就劃分為13小組,具體內容明細如下:

【第十一類】照明、加熱、蒸汽發生、烹飪、冷藏、干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用裝置。
【注釋】 本類尤其包括:
——空氣調節裝置;
——電或非電的暖床器,暖水袋,長柄暖床爐;
——非醫用電熱墊和電熱毯:
——電水壺;
——電烹調用具。
本類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汽的裝置(機器部件)(第七類);
——電暖衣服(第九類)。
【1101組】照明用設備、器具(不包括汽燈、油燈)
【1102組】噴焊燈
【1103組】汽燈,油燈
【1104組】烹調及民用電氣加熱設備(不包括廚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機器)
【1105組】制冷、冷藏設備(不包括冷藏車)
【1106組】干燥、通風、空調設備(包括冷暖房設備)
【1107組】加溫、蒸汽設備(包括工業用爐、鍋爐,不包括機車鍋爐、鍋駝機鍋爐、蒸汽機鍋爐)
【1108組】水暖管件
【1109組】衛生設備(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1110組】消毒和凈化設備
【1111組】小型取暖器
【1112組】不屬別類的打火器具
【1113組】核能反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