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答辯的證據有哪些

來源: 知產百科
2019-11-01 1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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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撤三答辯

針對他人已經提出的撤三申請,商標持有人可列決出近三年對該商標的使用證明材料,進行撤三答辯。

通過出示多種證據予以駁回,多種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彼此關聯,形成證據鏈條。那么,商標撤三答辯的證據有哪些?

1、近三年的商標宣傳材料(包括在報紙、雜志、網絡、電視、電臺等媒體上的宣傳資料;和公司制作的宣傳單頁、手冊等;公司促銷或其他推廣宣傳活動資料);

2、銷售發票、銷售合同、企業招牌、加盟許可合同;

3、近三年銷售范圍,銷售額說明,銷售發票復印件、納稅申報證明等;

4、近三年的廣告宣傳費用統計(請加蓋公章),最好能提供與廣告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及相應費用支付發票復印件;

5、相關媒體對企業的報道、采訪等材料;

6、企業參加各類展會、推介會等公開了使用商標的證明:譬如參展照片、參展證、繳費發票等;

7、帶有商標標樣的產品質檢報告;

8、帶有企業商標標識的資質證明及所獲榮譽證書:包括各種獎章、獎狀、榮譽及稱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