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數據顯示,截止2019年6月,商標累計申請量3865.1萬件,累計注冊量2582.3萬件,有效注冊商標量2274.3萬件,商標申請通過率約為58.8%。以上數據意味著,有將近一半的商標申請失敗。
商標申請失敗的原因有許多,包含商標因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絕對理由,也有在申請過程中被異議、無效、撤三、近似駁回等相對理由。今天,就來科普“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那么,對商標注冊有異議如何處理?
商標異議主要有兩種可能:一是與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當申請注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后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可以根據對方的異議理由進行答辯。如果缺乏專業知識,可尋求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委托處理,進而增加異議的勝率。
按相關法律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