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標判斷的標準是什么?

來源: 知產百科
2019-12-23 1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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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是指足以產生市場混淆的近似,而不僅僅是構成要素上的近似。那么,近似商標判斷的標準是什么?

近似商標判斷標準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規定,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最高法院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在判斷商標近似時應當以對相關商品具有一般性的知識、經驗的相關公眾在選購商品時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為標準。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是構成商標近似的必要條件。僅商標文字、圖案近似,但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不構成商標近似,在商標近似判斷中應當對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