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于2015年5月3日完成了某項發明創造,并于2015年7月13日申請了專利;王某于2015年5月7日完成了同樣的發明創造,并于2015年6月23日申請了專利。如果吳、王二人的申請均符合其他授予專利權條件,則專利權應授予何人?

要回答以上問題,有必要了解專利的審查制度--專利權在先申請原則。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專利權在先申請原則是“先發明原則”的對稱。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的原則。同樣內容的發明創造,在一國領土范圍內只能授予一個專利權,或者給予發明在先的人,或者給予申請在先的人,多數國家在這種情況下,專利權授與申請在先的人。
因此,雖然是吳某先完成發明創造,但王某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在符合授權的情況下,專利權是屬于王某的。
我國不僅專利權遵循在先申請原則,商標也是。要想保護好自己的產品,一定要知識產權走在前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