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專利說明書作為專利申請中最為重要的部分,其作用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清楚、完整地公開出來,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施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從而為社會公眾提供了新的技術信息;
2、說明書提供了有關發明創造所屬的技術領域、背景技術以及發明創造內容的情報和信息,是世界知識產權協會進行審查工作的基礎;
3、說明書是權利要求書的依據,在專利權被授予后,特別是在發生專利糾紛時,說明書及其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書,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為此,說明書的結構應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
(2)背景技術;
(3)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
(4)附圖說明;
(5)具體實施方式。
法律依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三)發明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和順序撰寫說明書,并在說明書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范、語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序列表。申請人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并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規定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應當有表示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的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