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13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這一規定被稱為對發明專利申請的“臨時保護”。
一份發明專利申請,無論是法定公布還是提前公布,由于還沒有進行實質審查,不能確定最終是否能夠被授予專利權,故不論專利申請最終是否被授予專利權,其在公布后至授權公告期間所公開的發明內容都無法行使“權利”。
然而,由于該申請在公布后一段時間(通常為1-3年甚至更長時間)內才有可能被授予專利權,在此期間如果第三人可以任意實施該發明,申請人還沒有“權利”要求其停止實施其發明,就會導致申請人不愿公布其申請,進而影響其申請發明專利的積極性。對于不支付適當費用的使用人,發明專利申請人可以在專利權授予后,請求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未經許可的使用人在申請公布至授權公告期間實施專利的使用費進行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