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因此符合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有以下內容:
1、必須是與產品有關的外觀設計,不包括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水產品、自然物品,而且必須能將該產品應用于制造業;
2、有形狀、造型,可以是二維或者三維空間的造型;
3、圖案是指能夠作用于視覺的線條、文字的排列或組合及變形文字或色彩使用的表現;
4、色彩是指能夠引起美感的色彩設計;
5、工業性是指工業上能夠利用的設計,并經過工業化實現批量生產。對于產品可以重復50件以上的手工制品可以認為該產品具有工業性。例如手工編制的竹、藤、紙等制品;
6、新設計是指未被公眾所知及未在公開場所使用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