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的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通常,注冊商標轉讓形式有以下幾種:

1、合同轉讓
合同轉讓是指轉讓人與受讓人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內容、相互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轉讓一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一定的轉讓費用。
2、繼受轉讓
繼受轉讓是指受讓人通過法律上的繼承關系而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時,注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
(1)注冊商標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自然生命結束后,由繼承人按繼承程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冊商標。
(2)作為注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并或被兼并時的繼受移轉。無論兩個企業合并為一個新的企業,還是一個企業被另一個企業兼并,被合并或被兼并的企業原來所擁有的注冊商標,則由合并后的新企業或兼并企業繼受。
法律依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繼承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 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移轉;未一并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3、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這種轉讓方式一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里所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命令。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注冊商標主體變換的問題。
以上就是關于注冊商標轉讓的三種形式介紹,但不管最終以何種形式轉讓,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