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獲得注冊商標的前提是商標注冊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對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審核后,認為符合商標法的規定,予以初步審定公告并下發商標注冊證。那么,注冊商標有什么限制嗎?

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注冊的我國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企業。
另外,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即必須是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否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2、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其中,顯著性是指應具有其明顯的特色。
3、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8)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4、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注銷未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但是,如果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不受這一條件限制。
5、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商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