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因此可得出,個人是可申請商標注冊。但以自然人名義辦理商標注冊、轉讓等申請事宜,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書》、商標圖樣等材料外,還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以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作為申請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也可以以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以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負責人的身份證;
2、營業執照。對經營范圍不進行審查。
(二)申請人為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簽約人的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簽約人身份證
2、承包合同。
(三)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中登載的經營者名義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復印件:
1、經營者的身份證;
2、有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登記文件。
(四)申請人為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商品和服務范圍,應當以其自營的農副產品為限;申請人為除個體工商戶或農村承包經營戶之外的其他依法獲準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的,應當以其在有關登記文件核準的經營范圍為限。
(五)對于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的不予受理。(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