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多長?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含人身權及財產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8條的規定,不同權利的保護期各有不同:

“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而作者的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財產權的保護期相同,都有時間的限制。
就一般作品來說,作者的屬性不同保護期也不相同。
1、作者是自然人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保護期為最后死亡的作者的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后的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此外,電影作品及作者“身份不明”的特殊作品的保護期如下:
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2、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為作品首次發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這里的作者“身份不明”,多指作品因以假名、筆名、化名或者未署名發表,難以確定作者身份的情況。如在50年內確定了作者,則其著作權的保護期按一般作品界定。有些國家規定對公民作品的版權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七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