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室內設計的整個過程,都體現了設計師的創意,因而無疑是滿足著作權法上的獨創性要求的。因此,室內設計相關的作品從具備可復制性開始就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那么, 室內設計可以申請哪些類型的版權?
1、美術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對于部分室內設計最終項目而言,設計師是將室內空間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設計的,在設計中利用線條、色彩、光線、平面構筑出既有平面又有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因此,這一類室內設計作品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而設計師在室內設計創意過程中手繪的或利用計算機繪制的效果圖,因為極具審美性,也是美術作品。作為美術作品而言的室內設計作品,側重保護的是其中的藝術元素。
2、建筑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室內設計屬于建筑作品的一種,因此,室內設計及其設計圖和模型也應收到著作權法保護。但與上述美術作品保護的是室內設計中的藝術元素不同,作為建筑作品的室內設計保護的是設計師對室內空間的創意,保護的是建筑元素。
3、圖形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在室內設計中,有為施工繪制的工程設計圖,這顯然屬于圖形作品的范疇。
4、模型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一些空間結構復雜的室內設計項目中,僅有效果圖不能有效表達設計意圖,這是設計師會用模型來表達自己的創意。另一種情況是,在室內設計項目完成中,處于展示等需要,將室內設計項目制作成立體模型,這兩種也屬于收著作權法保護的模型作品。
室內設計涉及的作品絕不是單一類型的,往往多種類型的組合。著作權人在確定自己權利的范圍時,也應結合作品的類型,從而對其獨創性表達部分進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