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六條和第八條分別規定了誰可以申請專利,誰可以享有專利權。另,《專利法》第十條又規定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那么,什么是“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呢?這三者之間有何區別?

申請專利的權利是指發明創造完成后提出專利申請之前,權利人享有的決定對該發明創造是否申請專利以及如何申請專利的權利,其指向是已經完成但尚未提出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
專利申請權是指提交專利申請后,申請專利的人享有的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申請程序,是否轉讓專利申請的權利,其指向是已經提出申請但尚未被授權的發明創造。
專利權是指發明創造被公告授予專利權之后,權利人享有的轉讓其專利權、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制止他人侵犯其專利權行為的權利,其指向是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
申請專利的權利發生在當事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之前,因此,究竟誰有權利對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并不屬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管轄和審查范圍,而專利申請權是申請專利的權利在專利審查階段的延續和表現形式,因此,申請文件中記載的申請人是否有資格享有專利申請權,是否可以對該專利申請進行處置,應當作為專利審查的內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