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整理的2018商標評審典型案例中,選取2件最具代表性的商標顯著性特征案例,主要是以《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為主: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案例一、“夠格”商標駁回復審案
【基本案情】
第26021616號“夠格”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由杭州夠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0類枕頭等商品上。經審查,原商標局以該標志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特點,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依法提出駁回復審請求。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夠格”具有“符合一定的標準或條件”的含義,注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質量特點等,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情形,故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缺乏顯著性的3種情形: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上述3種情形在法律適用的優先級上具有一定的差別,即優先適用具有較為詳細描述以及特殊指代情況的前兩項,而不是“兜底條款”第(三)項。該案中,申請商標文字“夠格”具有的含義并非為專門針對某一特殊商品特點的描述,而是對所有商品乃至服務都能夠使用的描述詞匯,考慮到能歸為具體條款就不用兜底條款的優先級,故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
案例二、“輕輕松上上課”商標駁回復審案
【基本案情】
第26244465號“輕輕松上上課”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由宿州明遠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于2017年9月5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1類視頻制作、教育等服務上。經審查,原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缺乏顯著特征,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為由,據此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依法提出駁回復審請求。
經審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區分服務來源的標識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該條款是指除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商標本身或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不具備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的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等因素。該案中,將普通日常用語“輕輕松上上課”作為商標,在無其他顯著要素組合且無證據證明該標志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征的情形下,相關公眾很難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