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那么,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判定的原則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判定的主體為“相關公眾”,該“相關公眾”是指具有普通智力、注意力及接受能力的人。在確定相關公眾時,應當考慮商品性質、種類、價格等因素對其范圍及其注意程度的影響。“一般注意力標準”是指對相關商品具有一般性的知識、經驗的相關公眾在選購商品時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立體商標的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或者顏色組合近似。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商品是否類似的參考,但不是判斷類似的唯一參考標準。判斷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應考慮下列因素:商品與服務在性質上的相關程度,在用途、用戶、通常效用、銷售渠道及銷售習慣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務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在商標近似判定中需充分考慮注冊商標知名度的因素,注冊商標知名度大小決定了商標權保護范圍的大小。注冊商標知名度越高,被訴商標也更容易產生來源混淆、關聯關系混淆及淡化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