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宣告是指商標注冊后,如果存在不符合商標注冊條件的情形,由商標局依職權宣告無效,或者經權利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是否宣告商標無效的制度。實踐中,需要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如果一件商標被提出異議但未成功,則該商標直接予以注冊。原異議人只能在商標注冊后進一步提起無效宣告;
2、有的商標在初審公告期內未被權利人監測到,核準注冊后,權利人發現該商標有損自身權益,提起無效宣告;
3、注冊商標過程中,申請人發現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已存在他人注冊商標,選擇提起無效宣告以排除注冊障礙;
4、經營者使用商標過程中被他人提起侵權訴訟,為避免敗訴并確保繼續使用商標,對維權者所依據的權利商標提起無效宣告;
5、權利人針對他人已注冊的近似商標進行專項清理,提起無效宣告;
6、行業內通用詞語被注冊為商標后,相關經營者為解除使用妨礙而提起無效宣告;
7、遇到部分仿冒者以注冊商標為“擋箭牌”實施侵權行為時,有的權利人會針對被作為侵權工具的注冊商標提起無效宣告。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