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和逐一國家注冊兩條途徑辦理商標國外注冊。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是指根據馬德里協定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是協定成員國的國民、在成員國中有住所的自然人、設有總部的法人、在成員國中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的單位,這些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本國申請國際注冊,該商標視同直接到這些國家申請注冊。商標注冊成功后,按繳納基本注冊費情況,有效期可分為10年或20年。
逐一國家注冊,是指商標申請人通過代理組織、經銷商或者其他方式,到國外一個國家一個國家辦理商標注冊。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是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制度中的一項重要程序,申請如何辦理,直接關系到商標申請人的切身利益。關于申請的問題,馬德里協定及其實施細則都有明確的、詳細的規定。另外,為了幫助申請人能辦好申請,國家工商局針對我國的具體情況及企業的實際困難,制定了適用于我國申請人的《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