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就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依法提出反對意見,要求審定的商標無效的一種法律行為。那么,商標被異議了怎么辦?

商標在初審公布期間被他人提出異議,需要進行商標異議答辯,掃清所有注冊障礙。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后,會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或被異議人的代理機構,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若被異議人選擇放棄答辯,或者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答辯,都將被視為放棄其答辯權利。其后,商標局將依照異議人提出的異議理由、相關證據等,裁定異議商標是否存在近似商標、是否系惡意搶注商標等問題。在此種情況下,商標被宣告無效概率很大。
若被異議人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答辯,被異議人可針對商標被異議理由做出針對性反駁,如提交商標使用證據駁斥商標缺乏顯著性、商標系惡意搶注,全面分析商標構成要素以反駁商標構成近似或相同等。
商標局在認真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的陳述事實和理由,并經調查核實之后,將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做出裁定:若異議理由不成立,異議商標將予以核準注冊;若異議理由成立,異議商標將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