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明商標是什么意思》一文,說到證明商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商標,即由對某種商品或服務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證明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精確度或其他特定品質的商標。那么,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的區別是什么?

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不難看出,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于某個經營者,而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另外,證明商標有兩種類型:一類是原產地證明商標,這是一種地理標志,而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來注冊,例如:“金華市金華火腿”、“蓬萊葡萄”、“阜寧黑豬”、“南川天麻”、“靈寶蘋果”等;另一類是品質證明商標,是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例如:“綠色食品”、“綠色建筑選用產品”等。
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普通商標則表明商品或服務出自某一經營者。兩者具體有如下不同點:
1、證明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只須是依法登記的經營者;
2、證明商標申請注冊時,必須按《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定,提交管理規則,普通商標只須按《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提交申請;
3、證明商標的注冊申請人自身不得使用該商標,并且不得以該證明商標作為牟利的經營手段。這項規定為的是確保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客觀公正,堅守其作為該證明商標有關事業的推動者和證明商標使用監督管理者的角色。而普通商標的注冊申請人注冊商標主要是自身使用;
4、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是明確公開的,有關企業可以自愿向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提出使用該證明商標的申請。對于未達到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企業,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不能允許其使用該商標。對于達到并符合該證明商標使用條件并予注冊申請人履行規定手續的,證明商標注冊申請人不得拒絕其使用。而普通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自由選擇被許可使用商標的對象,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也可以自主拒絕他人使用該商標。
5、證明商標和普通商標都可以轉讓,但前者的受讓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且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普通商標的受讓者包括依法登記的法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
6、證明商標失效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而普通商標失效一年后,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