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跟著經濟前行的步伐,各企業紛紛拿出自有招牌,申請注冊成商標,想用以確保和支撐產品的不斷發展。那么,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備什么條件?

按照我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而申請注冊的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即必須是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否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2、根據《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第十一條第三款,缺乏顯著特征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除外。
3、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標志。
4、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注銷未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但是,如果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不受這一條件限制。
5、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注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