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在商標類別及對應的商品或服務項目選擇上,以商標保護利益最大化為基本原則,綜合申請人商標類別及對應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延伸性及關聯性,盡可能兼顧橫向與縱向保護深度,按照以下四個方面的屬性選擇合適的商標類別及對應的商標或服務項目。
1、選擇重點類別及對應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正在產生或使用的直接類別及對應項目,屬于目前重點保護的內容。
2、選擇關聯類別及對應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目前尚未使用,但與所使用的商標類別及對應的商品或服務項目有關聯,甚至以后很可能會延伸使用。
3、選擇防護類別及對應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基本上不會使用,但是該商標類別及對應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屬申請人的重要業務,很容易被別人利用,因此,即使自己不用也不能讓其他人使用,防止被他人借用商譽,也可以為今后經營無形資產預留伏筆。
4、全類防御性注冊保護。即將全部45個類別中,互不類似的項目全部選定保護。如有遺漏,就有可能為他人注冊相同或近似商標提供可能,而失去全面保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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