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近似判定標準司法解釋

來源: 知產百科
2019-11-11 08: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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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對于商標法中提到的商標“近似”的判斷,是依據一整套主客觀相結合、考慮各種因素的體系化標準,具體規定在規章及司法解釋中。

商標近似判定標準司法解釋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有規定:

第三部分 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 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時考慮商標本身顯著性、在先商標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等因素。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有規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在司法適用過程中,對于商標近似性的判斷標準主要依據的是司法解釋,這里我們主要針對司法解釋對于認定商標侵權時商標近似性的判斷方法進行闡釋和說明。